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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也可申请政府公租房

——《辽宁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4月1日正式实行

时代商报  作者:王晓波  2013-03-29 09:21

[摘要] 《辽宁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4月1日正式实行,办法指出有了《居住证》。有了《居住证》,辽宁流动人口可以参加社会保险、申请政府公租房,与其共同居住的子女按规定参加我省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和中考、高考。

《辽宁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4月1日正式实行,办法指出有了《居住证》。有了《居住证》,辽宁流动人口可以参加社会保险、申请政府公租房,与其共同居住的子女按规定参加我省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和中考、高考。

昨日,辽宁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记者了解到,《辽宁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审议通过,4月1日将正式施行,其中对流动人口及其子女的各项权益都进行了明确。

 

瞒报常住流动人口信息将被罚

《办法》中指出,寄住人口和流动人口拟在寄住地或居住地居住1个月以上的,应当在到达居住地7天内到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

住旅馆、在医院住院就医的、在学校寄宿或培训的,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由所在的旅馆、医院、学校、救助站负责登记,然后这些机构或者单位应当定期将他们登记的信息报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如果用人单位或者个人招用流动人口或者与其终止劳动关系的,职业中介服务机构为流动人口成功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房屋中介服务机构为承租人成功提供房屋中介服务或者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的,都应该登记其信息,并且这些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登记的实有人口信息报送所在地派出所。

用人单位不登记或未按时报送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企业不良信用行为,纳入企业诚信评价体系;不改正的,每谎报、瞒报一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作为企业或者个人不良信用行为,记入企业或者个人信用档案。

不办《居住证》个人信用不良

流动人口拟在我省居住1个月以上的,应当在到达我省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并申领《居住证》。

寄住人口不申报寄住登记或者流动人口不申领《居住证》的,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责令其改正,限期补登补领;仍不补登补领的,作为个人不良信用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居住证》有效期分为1年、2年和3年,由流动人口自愿选择有效期限。《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延期。就学、未满16周岁的人员不需办理《居住证》,但本人自愿申请办理的除外。

流动人口持居住证可享多项权益

持有我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在居住地享有多项权益。

子女可在居住地参加中高考

持有《居住证》人员的适龄子女,可以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居住证明、就业证明,向居住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其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指定学校接收。接收学校不得以额外招生为由收取接收费用。此外,与其共同居住的子女按规定参加高中阶段教育和中考、高考。

免费享受计划生育服务

持有《居住证》人员,可前往所在地县级婚姻登记处、居(村)委会免费接受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知识、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乡级孕前优生咨询指导人员为现居住地的持《居住证》拟怀孕夫妻提供免费孕前优生咨询指导。同时,可在所在地计生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免费避孕节育检查和手术,以及计划生育并发症诊治等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享受10项基本卫生服务

持有《居住证》人员,与户籍居民同等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包括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健康教育服务、预防接种服务、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共10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可参加保险可申请公租房

除了上述的权益,流动人口持本人《居住证》,还有与常住人口享有其他多项权益: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申请政府公租房;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登记;办理港、澳商务签证、边境通行证件;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按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登记;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要求有关部门调处纠纷,提供法律援助;国家、省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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