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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提高经适房货币补贴标准 最高可达10万

辽宁日报  2013-06-25 07:12

[摘要] 日前,沈阳市对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标准作出大幅度调整,其中最高由5.5万元提高到10万元,最低由1.3万元提高到4万元。

日前,沈阳市对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标准作出大幅度调整,其中由5.5万元提高到10万元,由1.3万元提高到4万元。

为了切实让困难家庭享受到这项惠民举措,让市民真正得到实惠,沈阳市决定提高补贴标准。 5月27日,沈阳市下发《关于调整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标准的通知》,“调整后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标准为,和平、沈河、铁西、大东、皇姑、于洪、东陵区(浑南新区)为10万元/户;苏家屯、沈北新区(含蒲河新城)、棋盘山开发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为7万元/户;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为4万元/户。 ”

“从文件下发之日起,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且符合准入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新标准执行。”沈阳市房产部门相关人员介绍,“符合条件的市民自己选房子购买,购买住房建筑面积须在90平方米以下(含)。符合要求的市民可在户口所在地社区办理《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并凭该《资格认定书》在购买商品房或二手房时获得货币补贴。 ”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具有沈阳市常住户口且满3年以上(含3年)的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标准;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小于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办理程序是:市民可在户口所在地社区办理 《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并凭该《资格认定书》在购买商品房或二手房时获得货币补贴。值得注意的是,该《资格认定书》的有效期为3个月。

值得一提的是,利用货币补贴购买的房屋,其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保障对象每户只享受1次货币补贴。通过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上市交易时,须全额退回货币补贴资金;购房人全额退回货币补贴资金,可拥有完全产权。所收回的货币补贴资金划入补贴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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