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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改革已过法理关 确权保障农民的利益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2-09-19 08:55

[摘要]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

 

为了配合《条例》的颁布,3月份国土资源部就拿出了缩小《土地管理法》修订范围的方案,优先进行征地制度改革,完成政府承诺。

据相关媒体9月16日报道,《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日前已经上报国务院。在这份“修订草案”中,“城镇住宅70年使用权到期后如何续期”等敏感问题均被回避,一位参与《土地管理法》修订的专家透露,修订草案主要是对“有关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和修改,修订工作主要集中在《土地管理法》第47条。

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一位不愿具名的官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此次修订草案中将征地补偿分为两部分,一是对被征收集体土地的财产性补偿,二是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偿。据了解,财产性补偿以货币化的方式支付,即现金补偿;安置补偿则通过就业安置、生活保障性安置、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等方式实现。

开展确权颁证工作

为安置补偿实施打下基础

在修法同时,国土资源部也在督促地方土地部门依照国务院的要求,在年底之前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颁证”工作。在一些专家眼中,完成农地确权将是进一步推进上述改革的基础所在。

所谓“确权颁证”,是对“明确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简称。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为集体所有。农村集体土地中主要分为两大部分,耕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目前,“确权颁证”工作主要针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展开。

按照我国现行土地管理“用途管制”的原则,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由于其“非耕地”的用途性质,使其成为地方经济发展所需土地的重要来源。土地的确权,意味着对农民或村集体土地权益的认可,从而可能导致地方政府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等方面面临更为严格的制约。也正是由于这一原因,部分地方政府的“确权颁证”工作推进并不如预想之中的顺利。

依照国务院要求,这项工作需在2012年年底前完成。国土资源部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季度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率达到7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发证率为84%,宅基地使用权发证率为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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